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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康家具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295号原告:深圳市合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北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梁凤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益群,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优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兰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合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康家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以已收��被告支付的货运代理费(涉案提单:MAEU956241042)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到货运代理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合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生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思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