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范佳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佳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79号罪犯范佳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佳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退还受害人。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范佳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范佳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范佳斌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9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佳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佳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