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万春艳与覃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艳,覃波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608号原告:万春艳,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松滋市王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权限。被告:覃波涛,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保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负责人:曲华忠,人保财保公司松滋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原告万春艳与被告覃波涛、人保财保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计786元由原告万春艳负担。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