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18孙元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元付,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执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二十二日。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执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零一天。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执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十四天。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元付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孙元付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元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4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孙元付在本市新北区龙栖花园19幢乙单元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欧派”牌踏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5元。案发后,该车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元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元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元付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元付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元付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元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柳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