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世忠、彭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忠,彭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孙世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玉文,男,汉族,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2016)鲁13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6年11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4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终结本��执行程序。2017年3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等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决定恢复(2016)鲁1321执23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046元已经扣划我院账户,恢复案件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10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