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坚强(绰号神经病),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裁定减刑,于200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曾若清(绰号九指、九个),男,1971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省秋(绰号胖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伟、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进入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01号405室,窃得被害人鹿倡鸣放在卧室挎包内的人民币2000余某。二、2016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坚强、王省秋在南京市秦淮区曹都巷5号410室,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放在房间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087元的华为牌MATE8型的手机一部。三、2016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若清、王省秋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46-1号308室,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某放在房间背包内的项链一条及人民币10余某等款物。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鹿倡鸣、朱有志、胡伟的陈述、证人王楷帆、舒剑的证言、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中国移动专用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分别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坚强、王省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曾若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省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坚强、曾若清、王省秋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顾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