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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森申请执行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杨森,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旅游购物步行街*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49********。被执行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粮园宾馆。法定代表人张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杨森申请执行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第4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森称与被执行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已经将该案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杨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执行费225元由申请执行人杨森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第4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