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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孔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1民初63号原告:孔某,住江苏省常州市,个体户。被告:王某,住泾川县。原告孔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6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被告王某说投资做生意,分多次共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未出具借条。当时口头约定每月还款10000元,年底再给210000元利息。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和利息,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以500元或1000元的小额归还。至2017年4月20日,被告归还2000元后,仍有39600元本金未还。被告王某提交书面答辩称:因为投资亏本了,现在资金跟不上。订了一个还款计划,年底之前把钱还清。原告孔某当庭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55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和部分还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被告王某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70000元,口头约定每月还本10000元,年底付息210000元。后由于投资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在孔某索要时,多次以500元或1000元的小额归还。至2017年2月17日,双方对账还欠42600元未还。后于同年2月26日归还1000元,4月20日开庭当天归还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借条,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未还款数额已经双方核对,被告王某依法应按期归还借款。故对原告孔某要求归还剩余借款39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利息,孔某放弃追索。案件受理费孔某自愿承担,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清偿原告孔某借款396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