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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范聪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范聪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瑞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聪敏,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聪敏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由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没有向其公司送达任何证据材料,原告起诉书中的全部主张,均没有任何证据佐证。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范聪敏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范聪敏,范聪敏的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