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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红军、张志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红军,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财保9号申请人:赵红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张志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赵红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强所有的鲁E×××××号陆胜牌重型封闭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红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E×××××号陆胜牌重型封闭货车一辆,由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看管。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赵红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丙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