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72号原告王健,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海涛,男,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于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