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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首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首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首平,男,1974年8月26日出身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宁国市,住宁国市。被告人蒋首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某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首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首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蒋首平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阳中路“小朱水果市场”门前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首平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公诉机关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蒋首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首平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蒋首平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国市区宁阳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宁阳中路“小朱水果市场”门前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蒋首平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材料、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首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首平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首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蒋首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首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影响评估良好,对被告人蒋首平某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首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饶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