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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0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025兰万灵与杜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万灵,杜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0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万灵,男,1981年1月3日生,畲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杜存良,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万灵与被执行人杜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杜存良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存良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太路98号爱汀花园43幢608室房屋,执行中,该房屋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理,本院经参与分配,可分得人民币106156元(含执行费人民币3053元),本院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兰万灵人民币103103元。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杜存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7107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