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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少元与杨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元,杨术(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422号原告:陈少元,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杨术(素)林,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陈少元与被告杨术(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少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少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少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记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