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志欣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39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欣,男,27岁(1990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2009年11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志欣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京011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志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欣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欣撤回上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桢审判员 范爱礼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