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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某1、李某等与张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李某,张某,郑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077号原告:郑某1,男,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李某,女,194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隆、王之琪,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郑某2,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颖浩,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某1、李某与被告张某、郑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郑某1、李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1、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某1、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宁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