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学诉被告马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马希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4民初1017号原告:马学,男,回族,生于1967年06月10日,银行职员,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希俊,男,回族,生于1970年05月02日(身份证号:6421271970********),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豫海镇恒丰假日酒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诉被告马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学以不再追究被告马希俊的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马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学负担。审 判 长 周 海人民陪审员 顾金贵人民陪审员 白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