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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河南神行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许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40号原告河南神行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许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闫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