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秦裕奎、秦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裕奎,秦明,秦亮,秦伟,姜常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秦裕奎,男,1942年7月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秦明,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秦亮,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秦伟,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姜常斋,男,195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秦裕奎、秦明、秦亮、秦伟与姜常斋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4)南民初字第4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0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傅垚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