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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玉斌、杜宪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斌,杜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31号申请人:高玉斌,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申请人:杜宪梅,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申请人高玉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宪梅所有的座落于沽源县平定堡镇青年林新街一道巷4号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高玉斌以自己所有的座落于沽源县平定堡镇融金广场住宅小区16号楼1单元302住宅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玉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宪梅所有的座落于沽源县平定堡镇青年林新街一道巷4号的房屋一处。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高玉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瑞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