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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春祥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琴台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祥,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琴台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3169号原告:杨春祥。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羊区草市街2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琴台购物广场。负责人:洪都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祥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琴台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春祥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童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