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章丘区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其居住的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宏昌小区东区12号楼6单元5楼东户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宏昌小区东区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6年3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宏昌小区东区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6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宏昌小区东区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6年5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宏昌小区东区的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5.2016年9月初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宏昌小区东区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6.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宏昌小区东区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7.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宏昌小区东区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8.2016年9月底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宏昌小区东区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区水寨镇季周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说明、抓获记录、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照片、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