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江秀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江秀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民特8号申请人:蔡江秀,女,汉族。申请人蔡江秀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蔡江秀称,申请人蔡江秀与被申请人蔡阳阳系母女关系,因其2008年12月8日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于2017年3月回家。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蔡阳阳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三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宣告蔡阳阳为失踪人;指定蔡江秀为失踪人蔡阳阳的财产代管人。2017年3月17日,被宣告失踪人蔡阳阳已重新出现。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蔡阳阳已重新出现,申请人蔡江秀申请撤销宣告蔡阳阳失踪,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蔡阳阳失踪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路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