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贾玉轩与行刘永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轩,刘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贾玉轩被执行人刘水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元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水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水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5.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