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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卫东与赵立涛、德州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东,赵立涛,德州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222号原告:徐卫东,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地新民市。被告:赵立涛,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告:德州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东路3888号。法定代表人:朱士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卫东与被告赵立涛、德州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卫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春青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王贵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