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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宇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陈宇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510号原告: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八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被告:陈宇耕,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宇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