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金清与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清,赖星星,陈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清,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赖星星,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宝玲,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清与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金清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偿还代偿款人民币41704元及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并向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所在地漳平市双洋镇温坑村民委员会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的去向和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长期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在本院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赖星星、陈宝玲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