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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炳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炳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968号罪犯梁炳顺,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炳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梁炳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炳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交罚金三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炳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炳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