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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龚焜与陈炜、张博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焜,陈炜,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湘112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龚焜,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炜,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张博,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龚焜与陈炜、张博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炜、张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陈炜、张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