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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虹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徐州虹健纸制品厂等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虹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徐州虹健纸制品厂,丰县金源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李彬建,王红,李吉胜,王预分,徐庆堂,李同庆,孔祥印,李壮壮,孔祥超,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188号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荟苑二期1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董德锋,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朴方、董强,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徐州虹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宋楼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彬建,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州虹健纸制品厂,住所地丰县宋楼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彬建,总经理。被申请人丰县金源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大沙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孔祥印,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彬建,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丰县。被申请人王红,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吉胜,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王预分,女,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徐庆堂,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李同庆,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孔祥印,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丰县。被申请人李壮壮,男,199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孔祥超,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李建林,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徐州虹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向其贷款1500000元(被申请人徐州虹健纸制品厂、丰县金源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李彬建、王红、李吉胜、王预分、徐庆堂、李同庆、孔祥印、李壮壮、孔祥超、李建林担保),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州虹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徐州虹健纸制品厂、丰县金源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李彬建、王红、李吉胜、王预分、徐庆堂、李同庆、孔祥印、李壮壮、孔祥超、李建林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虹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徐州虹健纸制品厂、丰县金源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李彬建、王红、李吉胜、王预分、徐庆堂、李同庆、孔祥印、李壮壮、孔祥超、李建林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虹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徐州虹健纸制品厂、丰县金源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李彬建、王红、李吉胜、王预分、徐庆堂、李同庆、孔祥印、李壮壮、孔祥超、李建林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