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3062马根林与南通诚德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林,南通诚德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062号原告:马根林,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明,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诚德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凌社区黄海路。法定代表人:袁德军。原告马根林与被告南通诚德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马根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根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马根林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