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93号原告胡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胡某2,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即墨市(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丰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员孙伟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宫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