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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93号原告胡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胡某2,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即墨市(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丰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员孙伟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宫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