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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益军、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益军,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吴益军,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益军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陈国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法院执行费5900元,诉讼费365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冰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