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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游伟海与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杨高北路店、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伟海,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杨高北路店,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94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5民初21946号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杨高北路店,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原告游伟海与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杨高北路店、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游伟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游伟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