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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平、陈伟明与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陈伟明,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李平,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陈伟明,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省水电二局内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19133333-3。法定代表人:江新林。委托代理人:何荷、邹天宇,该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李平以涉案被查封车位已解除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平以异议请求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平撤回异议的申请。审 判 长  刘永浩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