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荣村与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村,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936号原告:林荣村,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五洲财富广场5号楼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53050H。法定代表人:张新生,总经理。被告:张新生,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原告林荣村与被告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银商务公司)、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朝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荣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因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如所请。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同日,原告将借款3万元转入被告张新生银行卡账户。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载明:甲方(借款人)被告马银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职务总经理;乙方(出借人)林荣村。内容为:甲方因业务发展,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3万元;还款日期和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酌情尽量尽早还清本金等。该合同落款“甲方”加盖被告马银商务公司公章,被告张新生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和“经手人”栏签名,“乙方”由原告签名。后原告因催讨未果,遂于2017年3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借款合同》抬头载明的甲方(借款人)系被告马银商务公司,落款甲方亦加盖被告马银商务公司公章,并且合同载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酌情尽量尽早还清本金”,故本案的借款人应认定为被告马银商务公司,被告马银商务公司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法应独立承担本案的民事偿还责任。虽然借款系转入被告张新生个人账户,被告张新生亦在合同的甲方签名,但被告张新生系被告马银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法人即被告马银商务公司承担,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张新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经催告后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现被告马银商务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事实清楚,被告马银商务公司应限期给付。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荣村借款本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林荣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仙媛(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