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钟陈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626号罪犯钟陈,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1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至2020年10月4日止。被告人钟陈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渝05刑更8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钟陈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钟陈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钟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