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字第1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白崇力、南康区权兴泰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崇力,南康区权兴泰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崇力,男,1972年11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南康区权兴泰家具厂。经营者:朱圣权,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崇力与被执行人朱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圣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圣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