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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慧林与徐淳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林,徐淳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107号原告刘慧林,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淳鸿,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慧林与被告徐淳鸿及案外人马涛均系朋友关系。马涛向刘慧林借款300000元,徐淳鸿向马涛借款300000元。2016年8月1日,经三方协商,马涛将向刘慧林的300000元借款债务转移给被告徐淳鸿,徐淳鸿同意接受该债务,并向刘慧林返还借款20000元,下余280000元借款由徐淳鸿向刘慧林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因徐淳鸿未能返还借款,刘慧林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徐淳鸿向刘慧林返还借款10000元,现仍下欠借款270000元未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徐淳鸿同意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刘慧林返还借款27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徐淳鸿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