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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振元、庞敬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庞振元,庞敬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295号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光明北路(大智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郭九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连,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出纳,住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婷婷,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住巴楚县。被告:庞振元,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敬齐,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农机公司)与被告庞振元、庞敬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万邦农机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邦农机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万邦农机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