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郑良贤,庄凤珍,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北三路西侧华龙商贸城A幢211室。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列东街天鸿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陈高,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郑良贤,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庄凤珍,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郑良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福建建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配龙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典当公司)及原审被告郑良贤、庄凤珍、上海建配龙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配龙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福建建配龙公司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36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建配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福建建配龙公司住所地及典当物所在地均在泉州市××区,故本案应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兴典当公司的起诉,包含其与福建建配龙公司之间的典当合同纠纷及其与郑良贤、庄凤珍、上海建配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根据华兴典当公司与福建建配龙公司之间的典当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典当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典当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系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华兴典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建配龙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璐(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