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瑞清、杭瑞霞、杭在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杭瑞清,王艳,杭在霞,鄂尔多斯市杭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2542-0,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北街7-4-2624。法定代表人赵怀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杭瑞清,男,1975年5月16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鼎盛富丽苑36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艳,女,1976年5月18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鼎盛富丽苑36号楼1单元302室。被被执行人杭瑞霞,女,1970年12月14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C区4号楼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杭在霞,女,1973年6月24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幼儿园小区2号楼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杭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0811-7,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中路金帝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杭瑞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瑞清、杭瑞霞、杭在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2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