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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王华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8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76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王华东,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霞浦县。现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华东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鸿山镇伍堡新大街鸿山镇政府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华东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4.31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另查明,被告人王华东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后于2017年2月22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动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华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华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东无驾驶资格仍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华东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