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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07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新财盈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汕头市新财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07民初703号原告: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碧霞庄北区1幢701之8。法定代表人:许昆泰。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之琪,该公司员工。被告:汕头市新财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晖庄潮华雅居15幢101房。法定代表人:蔡少才。原告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新财盈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蔡美琼人民陪审员  纪振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奕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