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行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世富、杨碧仙、杨佳俊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世富,杨碧仙,杨佳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兵11行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富,男,193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碧仙,女,194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佳俊,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法定代表人:方有志,该局局长。上诉人杨世富、杨碧仙、杨佳俊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1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世富、杨碧仙、杨佳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世富、杨碧仙、杨佳俊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世富、杨碧仙、杨佳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世富、杨碧仙、杨佳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宝军审判员 胡 静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