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原告杨娜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陕1024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翠屏小区第一排东76平方米小产权房由杨某居住,原告给被告补偿房款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杨某未按时履行调解书内容,权利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5月3日自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50000元,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已领取本次执行案件款50000元。本案本次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临东审 判 员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成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