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铁锋区规划处、第三人孟某某确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并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铁锋区规划处,孟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04行初5号原告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5811060712,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干警,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街鹤城鑫苑5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铁锋区规划处,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南街47号。法定代理人齐宏文,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宇,职务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巍,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孟爱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5111301124,女,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新一委255组。委托代理人何树恩居民身份证370830196310294757,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文建璐社区23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铁锋区规划处、第三人孟爱珍确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并撤销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宝忠审 判 员 曲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