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4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40元。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