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于佳滨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佳滨,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佳滨。被执行人张丽君。申请执行人于佳滨与被执行人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吉0192执恢4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丽君的收入人民币233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于佳滨退执行款人民币16300.00元,向被执行人张丽君退生活费人民币7000.00元。现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执恢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盛雅梅审判员 刘 世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茂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