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春波、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波,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春波,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大榆镇洪城新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河东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5824507-4。法定代表人:林棋,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林,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春波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5月25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李春波的再审申请进行听证。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于当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李春波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李春波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符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 歧审判员 刘玉梅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富文